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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31日将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11月份的某日15时许,伙同妻子于某某在榆树市**镇**村土地里,盗窃舒兰市**公司玉米杆包6包;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11月份的某日18时许,伙同妻子于某某在榆树市**镇**村土地里,盗窃舒兰市**公司玉米杆包6包;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17时许,伙同骆某某、桂某某等人在揄树市**镇**村土地里,盗窃舒兰市**公司玉米杆包18包,被事主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韩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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