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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庄**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苑**区**栋**房。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20年1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行政拘留,于2020年2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苑**区**栋**单元一楼时听到有手机电话铃声在响,后在一辆电动车置物格内发现被害人董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在响,韩某某拿走手机并关机,后藏放在**苑**区**栋**房的住处。董某某发现手机关机后报警,民警抓获韩某某并缴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36元。

破案后,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事后,韩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VIVO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变更在押人员韩某某强制措施的函、扣押及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原谅信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及退赃、取得谅解的酌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黄丽娜

                              书记员:姚莉娜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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