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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1时许,周某某叫其工人次日到槟榔地采摘槟榔果。次日13时许,工人采摘完后将槟榔果装成5袋放在路边,待秦某某来装车。这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路过,其看见31队某一栋平房处有5包槟榔果旁边无人看守,并欲将该槟榔果卖掉。随后韩某某打电话给槟榔收购商邓某某将5袋槟榔果拉拉走出售。当日14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发现5袋槟榔果被韩某某偷卖并报警。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韩某某到场并承认是其临时起意盗窃该5袋槟榔果。经称量5袋槟榔果净重578.1市斤,当日市价16.3元每市斤,价值9423元人民币。5袋槟榔果于2020年12月11日已经返还被害人周某某。

另查明,韩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23日与周某某达成调解,周某某对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说明、残疾证、钱款退还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邓某某、董某某、谭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王春晓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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