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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9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组,现住兰州市安宁区****街道**小区,系中国铁通公司**支撑中心维护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乘坐文某某驾驶的甘A*****货车行驶至皋兰县**镇**汽配城大门附近时,乘空地无人看管之际,窃得放置于路旁的通信电缆1417米,后逃离现场。经皋兰县公安局核实上述上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2479.75元。

案发后,皋兰县公安局追回绝大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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