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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组**号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区建筑工地项目部会议室内,被害人邢某某与工人因工资结算问题引发纠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被害人邢某某未结算工钱,将被害人邢某某手机盗走,后韩某某回到该工地生活区**号宿舍内将盗窃手机的SIM卡取出并丢弃,将手机关机藏匿在床铺被褥中,后被民警查获并扣押。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69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后,将韩某某电话传唤到案。涉案手机已归还被害人,被害人对韩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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