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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单发义,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临洮县**镇**街**内衣店购买内衣时,趁店主不备,将该店内小床上放置的粉色卡包及包内的两张银行卡偷走,后韩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27日前后六次利用自己的POS机盗刷卡内现金共计599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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