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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7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层**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商场****摊位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柜台抽屉内玉石一块,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玉石市场价格为13000元。上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拘传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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