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园**,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在蓟州区州河湾华悦超市多次采用秘密手段行窃,共窃得六个剃须刀头和一个剃须刀。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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