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5时30分许,韩某甲在胶州市**屯**路上,捡到刘某某冰蓝色VIVO手机一部,后通过面对面红包,分13次,每次200元以及最后一次0.2元,将捡到手机微信钱包里的2600.2元转出据为己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及手机扣押并发还给刘某某。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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