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镇,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社区**村。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20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进入三亚市**超市购物二楼,在百雀羚货架上拿了一瓶百雀羚眼霜、一瓶百雀羚眼部凝露、一瓶百雀羚精华水、一瓶百雀羚焕颜乳、一盒百雀羚面膜、一瓶百雀羚菁华霜、一瓶小浣熊婴儿橄榄油、一瓶百雀羚牌调理水、一瓶百雀羚牌精华液、一瓶百雀羚焕肤霜放到自己随身背的包里,因发现超市检测机器未报警,于是不将以上物品拿出结账,并将以上物品带出超市。经鉴定,被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972元。
2020年3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社区**村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物证:扣押清单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前科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偶犯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韩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三个百雀羚空瓶子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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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孙 昱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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