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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7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龙岗区**生活服务区篮球场旁边的丰巢快递柜取快递时,发现丰巢快递柜显示界面未退出且有未取快递物品, 遂点击操作将受害人王某某的快递取走。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取走快递包裹后,将包裹外包装拆开后丢弃,回到公司办公室拆开手机盒,将手机匿藏在办公室抽屉中。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快递被人取走后联系丰巢客服,丰巢客服根据视频联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要求归还快递手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不承认取走他人手机并拒绝归还。2020年3月24日10时许,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并缴获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6899元人民币。事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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