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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至9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本市下城区凤起路*号**丝绸服装城负*楼*号仓库,先后共计8次趁人不备进入仓库内,盗窃得被害人董某某存放的外套服装共计100余件用于贩卖,自述获利人民币4400元。

2019年3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好运路**号**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二万元,并获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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