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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窝藏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7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0********,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2时许,已被依法批准逮捕的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欧某某(另案处理)在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出所就医过程中,趁看守人员不备从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特殊病房脱逃,后在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搭乘一出租车前往什邡,途中欧某某借用出租车司机的电话给其母亲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打电话,让其准备200元钱到什邡市区“两棵树”农家乐的位置接应自己。随后尹某某搭乘其同居男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电瓶车到达什邡市区“两颗树”斜对面的路边,由尹某某支付出租车费用200元后,韩某某骑电瓶车搭乘尹某某和欧某某到达韩某某位于什邡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尹某某、韩某某二人明知欧某某系涉嫌犯罪的人仍向其提供相应帮助,韩某某将其家中的角磨机借给欧某某使用,致使其切割取下脚上的警用脚镣,欧某某在韩某某家中更换了衣服,之后尹某某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欧某某使用,并向其提供600元钱现金帮助其继续出逃。当日早上7时许,欧某某在什邡市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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