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7年5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解除强制措施。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3 年初,于某某、季某某、张某甲、施某某等人租用灌南县**局仓库改建**洗浴中心,于某某占40%份额,季某某、张某甲、施某某各占20%份额。该中心于2003年9月29日开业,于某某、季某某参与管理,张某甲、施某某不参与管理,按出资额参与分红。该中心设经理部、财务部、服务部、技工部、吧台部、营销部等部门,除提供洗浴服务外,还提供中式、泰式、欧式、韩式按摩,韩式按摩即是卖淫行为,并根据服务方式和时长不同分为韩1、韩2、韩3、韩4、韩5五种,收费分别为180 元、230 元、300 元、450 元、550 元,由技工部组织实施。
孙某某经过调查后以200万元受让该洗浴中心,其中孙某某、倪某某(已死亡)一方出资 100万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马某某、汪某某一方出资 100万元,汪某某代表受让方与出让方于某某、王某某于2006年2月25日签订转让协议。孙某某等人受让后即召开员工大会,宣布新的投资人到位,由原有人员按照原有模式经营。王某某任大堂经理、韩某某任副经理、张某乙任总账会计、张某丙任现金会计,万某某、张某丁、刘某甲任收银员,朱某某、范某某、郑某某等人任“带位”,并安排马某某协助、监督王某某的工作,彭某某维持洗浴中心的秩序,按照原有的运行模式组织廖某某、肖某某、张某戊、刘某乙等多名小姐进行卖淫。
王某某、韩某某负责小姐管理,集中就餐、住宿,每天定时召集小姐开会,小姐在小姐房,不得乱窜、喧哗,外出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由王某某和韩某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客人由“带位”领到房间,根据客人需求拨打内线电话“8010”(不正规按摩)、“8029”(正规按摩)通知小姐上钟,小姐依次出台供客人选择。上钟的小姐和客人谈妥服务项目及资费后,“带位”填写小票一式两份,小姐和吧台各持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王某某多次向**洗浴中心输送小姐,每人每次提成10元。**洗浴中心分三种方式计酬,会计、厨师、清洁工等拿固定工资,王某某、韩某某及“带位”拿底薪加小姐卖淫单次提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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