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金萍,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23日,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邓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系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员工。邓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为销售员,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为销售总监。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侵占公司货物,邓某某(另案处理)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伪造的订单,将4809片15.6吋液晶显示屏(型号为:NT156WHM-N22)运出,并安排姜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询问市场价格。在将货物运出后,邓某某(另案处理)独自将其中4224片以27.344万元价格出售,剩余585片15.6吋液晶显示屏存放家中,现已发还给**公司。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职务侵占的货款价值为774249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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