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自 2019年1月25日至2月8日,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伙同田某于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间,在**内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品2713件,价值人民币5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