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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聚众斗殴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万国明,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李某甲与叶某某因矛盾纠纷,相互邀约在赫章县野马川小学老校区打架斗殴,后叶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等人,韩某某又邀约刘某某、黄某某;李某甲邀约李某乙、杨某某、车某某等人。双方在野马川小学老校区相遇后,李某甲和李某乙对叶某某拳打脚踢,叶某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卡子刀将李某甲左手臂杀伤,致李某甲受伤住院治疗,后双方人员各自散开撤离现场。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检人李某甲左上肢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案发后韩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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