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鲁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5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
扎鲁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张某某在承建**小区工程期间,在韩某某、杨某某手里赊欠建筑材料,工程结束后,张某某先后将欠韩某某的建筑材料款还清,并让韩某某签了收条,但没有将给韩某某打的欠条收回。2013年韩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已经把欠他和杨某某的建筑材料款结清的情况下,将一张313122元钱的欠条交给陆某某,并告诉陆某某张某某没有还钱,让陆某某找张某某要钱。2017年陆某某拿着张某某的欠条将张某某起诉至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扎鲁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