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青岛**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青岛**管理有限公司**韩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从漳州市**有限公司、漳州市**咨询有限公司虚开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89.02万元。后青岛**管理有限公司将虚开的9张发票做账用于增加公司进项成本,减少交税人民币24602.4元。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投案,并积极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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