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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身为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主管人员,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刘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从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1000076.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45310.16元,后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2017年5月2日,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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