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66********,汉族,初中文化,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乡**村**号院,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经营的兰考县全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票面金额7%的价格开具给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际经营的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290949.57元,税额297823.43元,价税合计2588773元,韩某某向孙某某支付购买发票费用17万元,韩某某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补缴了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投案自首、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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