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900号 

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1/1),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镇,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村**浜**号,系嘉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洪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3********,汉族,初中文化,嘉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30日、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和江苏省涟水县某某纺织织造厂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增值税,由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通过中间介绍人洪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票面金额6%开票费的方式,从江苏省涟水县某某纺织织造厂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份,价税合计800014元,税额116241.36元,且均已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已向税务部门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116241.36元,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企业目前处于正常经营中,且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可以对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嘉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