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街**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28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9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乙和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韩某甲通过王某(另案处理)和刘某某让韩某乙给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3116811.94元,税额529858.02元,价税合计3646669.96元。案发后韩某甲积极退还税款25万元,刘某某积极退还非法获利2927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对韩某甲缴纳的涉案税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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