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地区任丘市,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然介绍乌鲁木齐**贸易有限公司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金额367521.37元,税额62478.63元,价税合计4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某某息、到案经过、涉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虚假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完税证明等;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