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地区任丘市,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然介绍乌鲁木齐**贸易有限公司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金额367521.37元,税额62478.63元,价税合计4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某某息、到案经过、涉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虚假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完税证明等;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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