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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刑不诉〔2023〕7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42001********,**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养生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该局决定于2023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丽佳,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通过伪造其与表姐齐某某间的聊天记录并向被害人来某某出示,诱骗来某某相信向韩某某借款后会由齐某某偿还的虚假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韩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财物后均用于网络赌博。

2023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来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韩某某所持有的红色苹果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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