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11时许,郑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孔某某办理小额贷款的机会,通过操作孔某某的手机支付宝查找到招联好期待的APP,帮助孔某某在此APP中填入孔某某信息后,并获取4435元的网上贷款存入孔某某支付宝,孔某某拒绝接受这笔贷款,郑某某答应孔某某将这笔贷款还给招联好期待APP。但郑某某占有折这4435元钱的想法,并询问其对象韩某某的想法,韩某某同意后郑某某通过孔某某支付宝将钱转入其朋友王某某的支付宝,又通过自己手机登陆王某某的支付宝,误以为这笔4400元转入韩某某卡中,由于郑某某将自己银行卡和其对象韩某某卡号记混,实际将钱存入自己银行卡内占为己有。剩余35元郑某某通过转账转入自己手机微信****。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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