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3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9月,“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精准扶贫”即“3260”项目,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幌子,以打着振兴东北经济,使穷苦老百姓翻身,实现中国梦的的名义,向全国各地,以“伞型”方式发展会员骗取会员费,允诺开网后国家给每个会员50万资金用于购买国货。2019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该团伙期间,发展会员1名,收取会员费33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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