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和姚某某(另处)预谋在韩某某负责运输钢材的过程中利用收货方信任在收货时不过称的机会,在运输途中私自将钢材运至姚某某的厂房内,剪掉部分钢材后以2000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给姚某某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受被害单位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从本市南明区**钢材市场运送13件盘螺钢材(共计26.61吨)至该公司位于本市云岩区**路的工地上。在从**钢材市场出发后,韩某某按照事先和姚某某的约定将钢材运至姚某某位于本市花溪区**村附近的厂房内,将每件钢材剪出部分(共计6.2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72元)后以人民币5700元的价格变卖给姚某某。随后韩某某将剩余钢材运至**路工地上并谎称足量交货,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蒙骗后未称量便予以收货。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受被害单位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从本市南明区**钢材市场运送12件盘螺钢材(共计24.285吨)、5件螺纹钢材(总计12.043吨)至该公司位于本市云岩区**路的工地上。在从**钢材市场出发后,韩某某按照事先和姚某某的约定将钢材运至姚某某位于本市花溪区**村附近的厂房内,韩某某等人正在将盘螺钢材剪出部分变卖给姚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运输的全部钢材(其中已经剪好的钢材重4.867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326.52元)及剩余赃款人民币2000元。后查获的钢材及赃款全部发还被害单位。
案发后韩某某家属积极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涉嫌诈骗罪。但鉴于韩某某系初犯、偶犯,且韩某某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加之韩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和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的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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