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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4011967********,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修芝、彭涛,系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紫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紫阳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2018年3月,参与了“19+1”、“鼎峰国际”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活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诈骗的金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本院的关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涉案物品由本院返回紫阳县公安局,紫阳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涉案物品由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紫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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