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9********,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市昌邑区**镇**村村**,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大市**楼。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张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先后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白某某系桦皮厂镇福馨小区开发商,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在吉林市桦皮厂镇开发楼盘期间,因资金短缺,以福馨小区住房两套为抵押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多次借款人民币45万元,约定月利息5%,在扣除两个月利息后,白某某实际借的得人民币40.5万元,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出具45万元借据。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3年5月,以未偿还债务为由,将抵押的一套住房以12.5万元出售给村民刘某甲,所得房款用于抵偿部分利息,并继续向白某某追偿债务,白某某迫于压力将另一套抵押住房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村民杨某某,并将所售房款中的6万元偿还张某某。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继续在白某某处获得不法收益,伙同时任左家镇黄花村委书记韩某某,同时韩某某又借给白某某人民币30万元,并由白某某出具本息90万元的借据,白某某将桦皮厂镇福馨小区3套住宅房及15个车库以每个车库4万元价格抵押给韩某某。2013年8月,白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韩某某利息人民币10万元,2013年末,白某某因不能偿还债务,在赵某某手中借款人民币15万元偿还给韩某某,2015年末,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伙同社会闲杂人员闫某某到福馨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寻找白某某未果,在未取得白某某及工作人员同意下,强行将物业办公室抽屉内的20余把房屋钥匙扣押,胁迫白某某签订19套房产的抵押协议。之后韩某某多次威胁白某某不许将此19套房屋出售和装修,十余天后,韩某某又至福馨小区物业逼债,因白某某不能偿还债务,为再次获得不法收益,韩某某伙同张某某诱骗白某某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月利息5分,扣除两个月利息,白某某实得18万元,加上自己拿出的两万元现金合计20万元用于偿还韩某某欠款利息,后由时任福馨小区物业经理边某某代替白某某偿还张某某该笔借款20万元。
在白某某不能继续偿还债务期间,韩某某伙同张某某为获得不法收益,在白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的福馨小区3套住房分别以人民币7万元、7.5万元、1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村民李某某、程某某、刘某乙三人,将抵押的6个车库以人民币2万余元出售给孙某甲、孙某乙等人,所得39.95万元用于抵偿利息。并以白某某违约为由,使用虚假银行流水于2019年初向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截至案发时,被害人白某某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韩某某处借款90.5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韩某某将白某某抵押的5套住房及6个车库抵押出售得款58.45万元,白某某在借款期间共计偿还二人债务现金45万元,共计103.45万元用于抵偿利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韩某某仍非法占有车库4个,价值约人民币1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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