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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诈骗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200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9月4日、自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至今,在北京市海淀区***镇***村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身份,以刷分期乐、京东白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程某某等人人民币163488.0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物未起获,涉案赃款未退赔。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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