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8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9月1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10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月1月左右,在某村村庄清点项目期间评估中,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让丁某给他岳父汪某某家虚增附属设施,以多获得赔偿,并给丁某5000元好处费。因案发时拆迁项目尚未对接,丁某亦未帮助汪某某虚增的附属设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