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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积**委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2018年10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某,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份,历某某让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帮其购买冰毒。2018年9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联系“刘某某”购买冰毒,当天17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西门停放的一辆黑色现代轿车上,以800元钱一克的价格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了三小包冰毒,共2400元钱,后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桥**号韩某某的家中,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将三小包冰毒交给历某某,历某某给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微信转账24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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