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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贪污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科尔沁右翼前旗****村委会**,户籍所在地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组。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0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科尔沁右翼前旗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征地补偿款178,533.08 元。韩某某10多年前在自家东甸子5. 2亩地块上种的果树, 为在将来征地时多获取果树补偿款,韩某某就与东侧地邻宋某甲商量好在宋某甲地块上种植果树5亩,待果树补偿款下来后分给宋某甲一些。韩某某家东甸子地块有5. 2亩耕地, 2014年 6 月 13日签订征收协议时,韩某某的5. 2亩果树地与其在宋某甲地上种植的5亩果树地以韩某某的名义签订林地征收协议,征收协议面积为10. 58亩,获得征地补偿款275,080.00元,果树补偿款90,000.00元(果树600棵,每颗补偿150. 00元),总计获得补偿款365, 080. 00元,被征地户签字人韩某某。其中包括了韩某某在宋某甲的耕地上种植的 5 亩果树征地补偿款 136,000.00元(27,200.00元/亩*5 亩),果树补偿款42,533.08 元(600棵÷10. 58亩*5 亩*150元/棵)。经与旗国土局及宋某甲妻子焦某某核实,宋某甲家在东甸子地块有三块地,已于2010年 8 月 2 日止全部征收完,焦某某代宋某甲领取了以上征地补偿款。经与宋某甲女儿宋某乙核实,其只收到过韩某某给的20,000. 00元用地好处费,未收到韩某某给的其他费用。韩某某身为**村主任,存在利用配合**镇征地工作便利,将地邻宋某甲家5 亩土地指认并计算入自己家征地面积,套取5 亩果树地征地补偿款136,000.00元,果树补偿款 42,533.08元,合计178,533.08元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尔沁右翼前旗监察委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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