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赌博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68********,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河南信阳,无职业,住武汉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同年3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至案发当日,熊某某(另案处理)租住本区**栋**室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合作将该地用作赌博活动场所,每次赌博抽取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不等,抽成用于平时开销和二人分赃。2018年9月22日19时许,熊某某和李某某、陈某某三人以扑克牌跑得快的形式赌博,廖某某等三人以扑克牌方式斗地主赌博。当场被查获,查获赌资78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熊某某供述韩某某系其合伙人参与分取抽头的钱,在案发当日拿走抽头钱,但熊某某后续对此口供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始终做无罪辩解。参赌人员的证言未有效证明韩某某系该赌场合伙人和具体从事过经营、管理活动。虽然该案查获记账本一本,但目前尚无法证明该账本内容与该案赌博活动有关。因此目前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