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道**路**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子衿,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层**内,因噪音等问题和被害人齐某某(女,殁年75岁)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接触,韩某某扬手导致齐某某倒地受伤。后齐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3月28日齐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齐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头部(磕碰可以形成)造成颅脑损伤,引起全身多脏器炎症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韩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韩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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