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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挖掘机在琵琶镇小子沟拆除高某某家危房过程中,推倒的墙体将莫某某掩埋在废墟下,下午3时许,村民在废墟下发现莫某某已经死亡。案发后,韩某某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征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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