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住弥勒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初至5月17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先后四次驾车帮杨某某运输毒品至石林县**镇**矿山将毒品“小马”贩卖给吸毒人员毕某某,每次运输毒品获利200元。2019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第四次运输毒品至石林县**镇**矿山时被查获,侦查人员当场从韩某某车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19.01克。2019年5月21日,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取样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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