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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5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沈丘县******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9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18日9时许,在徐某某(已起诉)承包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里汤角村黎坟线最西面碎石工地处,作为施工负责人的周某某与负责现场安全监管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疏忽,致使郭某某(已判刑)驾驶铲车时不慎将驾驶电动车的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韩某某承担工地的临时安全管理职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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