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山**组**号,住即墨区**街道**庄**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人韩某某在张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资质手续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40730元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中药饮片,在其经营的“即墨市**街道办事处**卫生室”内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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