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美容店老板,家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晔,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5月7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先后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13日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先后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至今,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昆山市**区**广场**幢**室开设名为**美容工作室并培训学员,后陆续向学员销售标有“botulax”、“REVOLAX”等字样的所谓美容瘦脸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证据不足以证实韩某某明知系假药而予以销售,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昆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账本、药物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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