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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销售假药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韩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5日,我院以韩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向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日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我院向高新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12月27日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我院撤回起诉。

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QQ上对外销售性保健品,无任何资质证照。其明知对外销售的口服性保健品国哥1573、SAMOA BREAD TREE(面包树)、THE ARTCTIC WHITEBEAR(白熊)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性保健品,还对外销售获利。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测,国哥1573、SAMOA BREAD TREE、THE ARTCTIC WHITEBEAR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国哥1573、SAMOA BREAD TREE、THE ARTCTIC WHITEBEAR均以假药论处。

本案在提起公诉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发生变化,导致据以定罪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三百六十八条第四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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