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8********,汉族,辽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16年底至2017年8月之间,蒙某甲及其父母蒙某乙、王某乙先后向胡某某借款共计130000元,胡某某让蒙某甲签下超出本金欠条,随后在2018年3月某天,蒙某甲及其父母无力偿还欠胡某某欠款并在胡某某所开的位于万隆附近的二手车贷款公司内与胡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给被害人施加压力,迫使被害人还款,胡某某指使其母亲韩某某及婆婆王某甲一直跟随被害人王某乙到王某乙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金域蓝山家中,并在未经王某乙允许的情况下,在王某乙家中逗留,随后当晚韩某某在王某乙家中过夜,并于次日继续跟随王某乙到位于灯塔家中。最终被害人王某乙迫于压力在2018年6月9日一次性还胡某某55000元钱,刨除本金多还胡某某45000余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8月,蒙某甲及其父母蒙某乙、王某乙先后向胡某某借款共计130000元,胡某某让蒙某甲等人签下超出本金欠条。2018年3月的一天, 胡某某在其居住的白塔区金域蓝山小区找到同在该小区居住的蒙某甲父母蒙某乙、王某乙并向其索要余下的欠款和利息,双方又到辽阳市万隆附近胡某某所开的二手车贷款公司内协商未果,为迫使王某乙还款,胡某某指使其母亲韩某某及婆婆王某甲跟随王某乙进入其金域蓝山的家中,当晚17时许王某甲被其儿子接走自行离开,韩某某在王某乙家中住宿过夜,并于次日上午继续跟随王某乙到其灯塔家中。2018年6月9日,王某乙偿还胡某某55000元,除本金外总计多付给胡某某约45000元。
上述证据有借条、收条等书证,蒙某甲、王某乙、詹某某等证言,胡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佐证。
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胡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韩某某、王某甲跟随王某乙进入其住宅后,双方未发生言语冲突或肢体冲突,而住宅主人王某乙主动热饭同二人共同用餐并聊天,后王某甲被其儿子接走自行离开,韩某某于当晚在王某乙家中住宿过夜,并于次日继续跟随王某乙到其灯塔家中。韩某某、王某甲的行为并未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王某乙当时亦未向家人求助或者报警,后来于2019年10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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