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扎鲁特旗公安局以扎公(15052622)诉字(2018)20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我院于2018年9 月10日收到卷宗5册,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3月14日,我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9〕61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
扎鲁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1日,扎鲁特旗**镇**村村委会主任韩某某伙同会计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村民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镇**村与**村有争议的37142.4平方米的土地承包给了韩某某、王某某二人。
经审查认定,本案二名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陈某某共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开庭审理,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名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陈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发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所造成的效力待定的后果,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本案审理中,由于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出现较大争议,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案件撤回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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