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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鄂尔多斯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家属楼**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 年9月至2017年12月,鄂尔多斯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进行灾害治理,非法占用准格尔召镇**村草原66.111 亩(已扣除林草重合部分45 .0315 亩)、耕地1 1.526 亩,并进行剥离土方,形成了草原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使得表土及土层不复存在,对耕地植被带来毁灭性的破坏。该公司总经理苗某某和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应负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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