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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0********,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谢某某、邵某某等五家从鲁某某转包望奎县**乡**村**屯东南林地,五家共同经营期间于2014、2015年先后将林场杨树审批采伐,采伐后将林地整理。2016年秋天,韩某某、谢某某、邵某某、等五家分开经营,将林地分成五块,其中韩某某分得整理完的林地39.5115亩,2017年至2019年,韩某某将39.5115亩林地种植农作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9.5115亩。

2016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同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及亢某某(未到案)在望奎县**乡**村村委会手中承包位于**乡**屯东北沟圈子河西薪炭林地。2019年韩某某、杜某某、亢某某(未到案)将林地分别经营改为耕地种植农作物。2020年6月11日由杜某某指定边界,经望奎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实地丈量,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破坏**乡**村东北沟圈子河西林场薪炭林地15.19亩,同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破坏**乡**村东北沟圈子河西薪炭林地19.64亩,亢某某(未到案)破坏**乡**村东北沟圈子河西薪炭林地16.32亩。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望奎县灵山乡正白后二村金家店屯东南林地及金家店屯东北沟子圈河被开垦林地面积为90.821亩;林地破坏程度为严重。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韩某某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林场产权转让合同、收据等;

2.​ 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

4.​ 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能知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证明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韩某某已将被其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此次犯罪属偶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经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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