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8日被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8日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韩某某在未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展旦召苏木展旦召嘎查二社南沙畔的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展旦召分场封育地内建设水库和房屋。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韩某某建设水库和房屋占地面积为13.9488公顷(209.232亩),其中,特殊灌木林地11.3374公顷(170.061亩),林种为防护林,宜林地2.6114公顷(39.171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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