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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2********,蒙古族,大专文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通辽市奈曼旗**镇**社区**委,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8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2月30日,韩某某从奈曼旗**国有治沙林场承包了位于奈曼旗**镇**村北、**村南646亩林地,承包期30年。2012年春季,韩某某在该林地内东北角平整场地,建设了一栋看护房、两栋羊舍。2013年5月14日以其儿媳包某某名义注册成立了奈曼**合作社。从此一直到2017年韩某某继续在该林地内建设了牲畜棚舍和养殖基础设施。2019年9月17日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奈曼**合作社建设房屋占地面积18.1亩,种植面积8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认定,奈曼旗**合作社占用林地总面积26.1亩,均已构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致使26.1亩林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奈曼旗**合作社已在涉案地块向奈曼旗林业局申请办理林地征占使用手续并保证择地恢复林地植被50亩,已向本院提交了恢复地块位置。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且主观恶性较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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