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通江县看守所释放,同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从2011年左右开始一直持有其父亲去世后留下的一支老式“火药枪”。2019年9月2日晚,通江县公安局诺水河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通江县板桥口镇沙坪里村三社肖家山上有人在打猎时发生枪支走火伤人事件,办案民警出警后,在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位于通江县**镇**村**组**号的房屋内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并于2019年9月3日依法扣押。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所持有的一支疑似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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