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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渠江河流域使用渔网(3层刺网,网目6.2cm)进行捕鱼作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次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带领下至其放网捕鱼位置取出渔网,渔网上捕得约3两鱼。

经安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1.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所用网具尺寸小于最小网目标准;2.被不起诉韩某某在禁捕期、禁捕区实施捕鱼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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